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增香、刘晓兵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9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975号
  • 案件名称

    李增香、刘晓兵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增香;刘晓兵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李增香,女,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刘晓兵,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李增香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增香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晓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兵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刘晓兵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晓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增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李增香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增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