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君、李志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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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1903号案件名称
王惠君、李志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惠君;李志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1903号原告:王惠君,女,汉族,1944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李志宾,男,汉族,1999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张利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7层-25层,6、7、12号,商业裙房1层104号、106号。负责人:王涛。原告王惠君与被告李志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惠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君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王惠君负担。审判员 赵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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