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常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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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758号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常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常呈;李伟清;临沂骏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被执行人:翁常呈,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伟清,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临沂骏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金箔路南(玉树祥石对过)。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常呈、李伟清、临沂骏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14412.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翁常呈、李伟清、临沂骏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5月19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翁常呈名下鲁BD××××、鲁BR××××汽车两辆,被执行人李伟清名下鲁BS××××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9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4412.51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付祥审判员 王恩厂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子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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