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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曙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3执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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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执9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曙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曙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23执96号之二被执行人:赵曙强,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曙强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6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吉06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曙强缴纳罚金29万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曙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6日、4月7日、5月12日、8月18日对被执行人赵曙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曙强名下有保险系人身保险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曙强有存款、车辆、保险、税务、不动产、证券、股票、公司等财产线索;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曙强有住房公积金,赵曙强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053839、00053840)面积85.3平方米,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赵曙强与其妻子徐玉英共同共有,目前由一家四口人共同居住使用。若处置该房屋,除去房屋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后,亦需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且被执行人赵曙强自动缴纳罚金43600元后保证剩余罚金分三年内缴纳完毕,否则拍卖其唯一住房。经合议庭合议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暂不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赵曙强的房屋暂不宜强制处置,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明审判员  黄忠远审判员  黄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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