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群先、贵州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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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493号案件名称
顾群先、贵州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顾群先;贵州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顾群先,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贵州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水路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64008L。法定代表人:胡传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顾群先申请执行贵州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未能控制)、无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黔0502执24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黄成章审判员 靳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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