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粉、牟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25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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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5526号案件名称
张红粉、牟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红粉;牟小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2民初25526号原告:牟小杰,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良,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粉,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甜甜,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帝华鸿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X3HDA59。法定代表人:王婷婷,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男,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牟小杰与被告张红粉及第三人西安帝华鸿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华鸿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小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张金良,被告张红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甜甜,第三人帝华鸿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即20万元;2.被告赔偿其中介服务费2.85万元、以及律师费2.35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1日,其与被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区XX城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出售给其,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其应当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20万元与贷款70万元以房管局监管的方式支付被告。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支付被告10万元定金并按照交易流程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拒绝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其,且不配合办理下一步交易手续。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房屋买卖交易属于违约行为,其有权要求被告按照购房总价20%支付违约金,被告还应当退还所收其已付款,并承担其因主张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其有权向被告追偿中介服务费。现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被告张红粉辩称,1.原告和第三人欺骗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成交版)》和《中介服务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因为中介承诺购房人可以1个月内向其全额支付购房款;2.原告无权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成交版)》,相反是原告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原告应向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其的损失;原告作为一名户口不在西安的外地人,是否符合西安的购房政策,是否可以申请下来贷款均未可知,所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3.其始终要求原告和中介明确付款时间,若原告符合西安购房政策,有付款能力,其愿意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帝华鸿创公司述称,原告买房的过程中其代表原告跟被告进行过沟通,原告的诉讼请求也都是按合同履约定主张的。被告说的一个月内付款的承诺其不知道,在买卖双方签约之前其就不认识被告,所以不知道被告说的承诺和欺骗情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4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其中《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成交版)》,约定甲方将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号XX幢XX室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成交价100万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第一笔定金10万元支付甲方,乙方于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购房款20万元以房管局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乙方拟贷款金额70万元,乙方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甲乙双方应于网签当日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授权中介方于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并配合中介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解除之日起30日内配合乙方办理二手房网签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注销手续。甲方应按照购房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支付所收乙方全部已付款(包含定金):其中包括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同时约定,甲乙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交易双方任意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处应当承担相应条款的违约责任外向应向对方支付因主张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另三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费2.85万元由乙方承担,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向中介方支付。签订完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定金10万元,向第三人支付中介费2.85万元。2021年5月9日,第三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第二天需原、被告共同办理面签手续,被告明确表示因房子涨价不想过户。后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酿成本诉。庭审中,原告提交其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告表示要求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的微信记录。另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52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我院做出(2021)陕0112民初2552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529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2.35万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1796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牟小杰与被告张红粉签订的《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牟小杰按照约定向被告张红粉支付定金10万元,原告以第三人承诺一月内原告向其付清所有房款为由不继续履行合同与原、被告所签合同不符,且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之行为显系违约在先,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中介费及律师费承担,双方已有约定,故应由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非本案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牟小杰定金20万元;二、被告张红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牟小杰中介服务费2.85万元、律师费2.35万元;三、驳回原告牟小杰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0元,保全费17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雪 书 记 员 冀 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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