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翟英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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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1681号案件名称
杨勇、翟英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勇;翟英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 0723 民初1681号 原告翟英杰,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杨**,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原告翟英杰诉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英杰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英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翟英杰承担。 审 判 员 史瑾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金恒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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