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与汪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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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77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与汪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汪川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77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159166。负责人:戴晓林,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川,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与汪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区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之平书 记 员 黄 翠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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