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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2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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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27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隋某某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2720号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诉被告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承担。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返还诉讼费414元。审 判 长  杨文波人民陪审员  宋怡霞人民陪审员  仇胜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赫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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