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李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10民初7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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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310民初7358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李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李碚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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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10民初7358号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3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5214X。法定代表人:章桂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碚,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宝莉,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阳云其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迈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曾珠,被告李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乔宝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2.判令被告非法获得收入70万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赛迈特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是一家以悬浮冶金为核心技术的设备制造企业和金属材料供应企业,也是国内唯一一家专业开发悬浮熔炼技术的高科技企业。自2013年以来,公司已经向国内外科研单位、国防单位、大学以及企业销售了近百台悬浮熔炼设备,公司用自己的样机为国内外40多个科研和国防单位熔炼材料,建设了熔炼高技术难度金属材料的技术服务平台。设备用户和技术服务用户均为技术顶尖的单位。依靠技术创新,赛迈特的悬浮冶金技术水平不仅在国内领先,而且一些指标超过了国外的水平。被告李碚的侵权行为。首先,李碚现任赛迈特公司董事,曾任董事长。赛迈特公司发现李培与公司前员工张伟在职期间共同谋划设立与赛迈特公司经营同种业务的公司。2020年3月11日,李培与赛迈特公司前员工张伟作为隐名股东,以专利作价入股设立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冷坩埚悬浮熔炼为核心技术开发新材料设备技术的企业,其服务类别及主营产品与赛迈特公司相同。原告认为,李碚作为赛迈特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竞业禁止义务,李碚在职期间与他人共同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业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其次,原告还发现李碚与公司前员工张伟串通,将二者在赛迈特公司任职时掌握的保密信息擅自用于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从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官网网站展示的客户案例来看,该客户均为赛迈特公司客户。可见,李碚利用其与公司前员工张伟所掌握的赛迈特公司客户信息,不当攫取了赛迈特公司的客户资源。此外,原告还发现李碚与公司前员工张伟利用在赛迈特公司掌握的经营秘密信息非法获利,例如与原本计划购买原告产品的客户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交易,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了“悬浮熔炼压力铸造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中产品总价值300万元,虽然原告就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但即使本领域人员仅根据该专利,也无法制造出该设备,其中有大量的技术细节都不为公众所知悉,而李碚却将在原告公司处掌握的技术秘密信息用于制造该交易中的设备。综上,李碚作为赛迈特公司的董事,在职期间与他人共同设立与赛迈特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利用在赛迈特公司接触的保密信息用于新设立公司的生产经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禁止规定,应就侵害行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且其非法收入应归属原告所有。被告李碚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损害公司责任纠纷适格的主体应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李碚早已丧失对赛迈特公司的控制管理权,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不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适格主体。1.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赛迈特公司未经李碚本人同意任命其为董事,该委任不成立。2019年12月2日,赛迈特公司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会组成人员,李碚被股东会撤销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改任命为公司董事,李碚作为公司股东坚决反对该任命。2.2019年12月股东会后李碚已丧失对赛迈特公司控制、管理权、不能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及决策。2020年1月起,赛迈特公司再也没有向李碚支付任何工资。2020年2月24日,李碚因对管理层有异议,更被移除赛迈特公司交流群。3.2020年5月22日,李碚向赛迈特公司邮寄辞任董事职务申请书。5月26日,又向赛迈特公司股东群及董事群发送辞任董事职务申请,再次做出不担任赛迈特公司董事的意思表示。故李碚2019年12月已不再担任赛迈特公司任何职务,不具有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主体资格。二、李碚任职期间从未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原告诉称李碚在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设立并经营与其相同的业务,纯属主观臆测,并以此为由要求李碚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李碚任职赛迈特公司期间,从未经营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赛迈特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纯属虚构,是对李碚的诬蔑。首先,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李庚占股99%,李云龙占股1%,李庚担任执行董事,李云龙担任总经理。赛迈特公司声称李碚与前员工张伟作为隐名股东与其经营同类业务纯属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原告提交的《悬浮熔炼压力铸造设备采购合同》仅有首页,没有签名、盖章、签订日期等,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从内容看,采购的产品名称是悬浮熔炼压力铸造设备,根据赛迈特公司官网披露,其生产通用型熔炼设备、专用型熔炼设备(悬浮熔炼精密铸钛设备、难熔金属浮熔炼设备、悬浮冶金定向凝固设备等)、MINI型熔炼设备,其经营产品不包含悬浮熔炼压力铸造设备,事实上赛迈特公司从未生产过也生产不出融入创新压力技术的悬浮熔炼压力铸造设备。再次,案涉产品最大熔炼量20KG悬浮熔炼坩埚设备,该铸造工艺早已成熟,沈阳北真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金研新材料制备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均具备生产制造能力;从赛迈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来看,赛迈特公司从未与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关系。故若有该商业机会,该商业机会不可能唯一归属于赛迈特公司。且赛迈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笔业务已真实发生。综上,李碚任职期间从未利用高管身份获得任何非法收入。原告所称李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归属于赛迈特公司商业机会并获取70万元非法收入,纯属污蔑与构陷,该指控不仅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更严重损害李碚的名誉。经审理查明:原告赛迈特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经营项目:悬浮冶金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和销售;特种冶金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和销售;高科技材料的技术的研发和经营等。被告李碚系赛迈特公司大股东,曾任董事长。2019年11月,赛迈特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议题为:1.表决免去李碚董事长职务;2.根据股东的提名表决选举姜爱民为新的董事长;3.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等等。11月26日,李碚在“赛迈特股东会”微信群里发了“要求(2)”的文档,称:“本期董事会任期未满,改选董事应该有充分的理由。如果一定要改选,建议免去我和张森的董事职位。”同时对工作和自己的薪资待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2019年12月2日股东会当天,李碚在“赛迈特公司股东会”微信群中提出“我的要求很清楚,你们的议案与我的要求完全不同”,“你们这么做,我已经完全不在乎了”,“有什么决议,也同我没关系了”等言论。当天的股东会免去了李碚的公司董事长职务,选举姜爱民为新的董事长,选举李碚担任公司董事。李碚拒绝参加此次股东会议并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2020年2月24日,因与姜爱民发生言语争执,李碚被李志平(董事会秘书)移出“赛迈特交流群”。原告提供的李碚在“赛迈特股东会”微信群里的发言及提交的书面材料显示,2019年12月7日,董事会提议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00召开股东大会讨论紧急融资方案及公司员工内部融资借款如何处理等问题,李碚于12月10日回复:“我不同意这个议案。如果要融资就先回购我的全部或部分股份。”2020年2月13日,李碚在该群提交了几份书面材料,分别是:《公司建设的目标、宗旨和规划》《材料生产线筹建规划》《关于承包材料生产线建设的申请》等。2020年5月26日,李碚在公司“董事会”微信群提交了《关于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和《关于解除聘任关系通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在《关于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中,李碚称:“首先,感谢公司股东给予我的信任,选举我为公司董事。但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辞去在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职务......。”在《关于解除聘任关系通知》中,李碚称:“我是李碚,于2011年进入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董事。但自2020年初,公司没有向我及时足额支付任何报酬,因为公司的迟延履行致使本人的聘用目的无法实现,严重影响本人的生活和对公司的信任,特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赛迈特公司董事长姜爱民于2020年5月27日在微信群里“@平子,召集股东和董事们讨论一下,看看流程怎么走?”,李志平回复:“要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提议召开”。《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7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第二十六条: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第二十七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到会的董事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第三十三条: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参与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1日。经营范围为:冶金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和销售;特种冶金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和销售;高科技材料的技术研发和经营;冶金辅材产品生产销售、非金属材料及合成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与咨询等。股东为李庚(占股99%)、李云龙(占股1%)。原告主张,2020年4月17日,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悬浮熔炼压力铸造设备采购合同》,后者向前者采购悬浮熔炼压力铸造设备,合同金额为300万元;2020年11月27日,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普惠三航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冷坩埚悬浮熔炼设备销售合同》,合同金额80万元。被告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其主要从事赛迈特公司技术开发,不掌握公司的客户资料及商业信息,也从未与案涉各方合同主体联系,且2019年12月2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也未再参与公司经营,不具有忠实勤勉义务主体资格。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因此而遭受损失,李碚因此而获利。原告当庭确认,向法庭提交的公证书,系对从公司前员工、案外人张伟电脑里获取的相关资料所做的证据保全。原告称张伟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公司给予张伟一台笔记本电脑,张伟离职后将该电脑交还给公司,原告在使用该电脑登陆百度网盘时发现,默认进入了张伟的百度网盘,并由此获取了涉案的证据并进行了公证保全。被告认为上述证据系非法获取,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公证的内容,其中有一份《公司股东协议书》(打印件,未签名摁印)显示:案外人李佳、李庚、张伟与被告李碚于2020年3月5日就成立“陕西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股东协议书。协议书第七条“组织管理体制”载明:“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由李佳、李庚、张伟担任,李佳担任董事长,期限为3年,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公司成立后,由李碚担任监事,列席董事会,期限为3年,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协议第九条“公司成立后第一年各股东的职务、分工和薪酬待遇”载明:“张伟—总经理,组织设备和材料业务(市场,生产),筹组生产经营团队。”“李碚—总工程师,提出企业建设规划,提出基础建设方案,提出一期建设计划,提出科研规划,申报专利。”“核心成员待遇张伟2.5万元/月李碚3万元/月”。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段载明,“两年之内,丙方(李碚)和丁方(张伟)的股份由李庚代持”。在落款为“李碚2019.12.23”的《关于合作建设宝鸡公司的想法》文件中,李碚提到“我们对股份和待遇提出了要求,这是因为建设宝鸡的公司必定使我们在原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我们还要承担相当的法律风险”,并再次提出李碚在2020年的待遇为3万元/月。本院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因原告据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均源于登陆案外人张伟的百度网盘所截取,故证据合法与否法庭应首先予以裁量。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其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虽然公证书所涉及的证据系未经案外人张伟同意通过张伟归还的公司笔记本电脑登陆其百度网盘所获取,但因公证的程序合法,且原告依此获取的证据仅用于本案维权向法庭出示,未作其他用途,未侵害社会其他法益,故在原告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该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不宜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的争执焦点之二是李碚的董事职务如何认定。本院认为,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法律、法规对董事辞职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履行何种手续没有明确规定,赛迈特公司的章程对此亦无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约定,董事辞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董事对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公司批准。李碚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赛迈特公司“董事会”微信群提交了《关于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和《关于解除聘任关系通知》,通知赛迈特公司其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该意思表示已经被赛迈特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知晓,且李碚在任期内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故李碚申请辞职即应发生辞去董事职务的法律效力,故2020年5月26日以后李碚已不再是赛迈特公司的董事。李碚虽对2019年12月2日的股东会解除其董事长职务提出异议并对相关议题不予讨论,但获选后并未明确拒绝任职,而从李碚2020年5月26日提交的《关于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和《关于解除聘任关系通知》可以看出,李碚事实上也认可被选举为董事的事实。故李碚辩称自2019年12月2日之后其已不再是赛迈特公司董事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的争执焦点之三是李碚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及赛迈特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赛迈特公司章程亦有类似的规定。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即包含禁止自营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也包含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李碚2020年5月26日前系赛迈特公司的董事,负有对赛迈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李碚在2019年12月即开始筹划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实际为宝鸡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并参与实际经营,上述行为发生在李碚担任赛迈特公司担任董事期间。而宝鸡华煜鼎尊公司与赛迈特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属同类经营。李碚的行为已构成对赛迈特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碚系利用原告的客户谋取商业利益,也不能证明宝鸡华煜鼎尊公司与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悬浮熔炼压力铸造设备采购合同》已实际履行,更未能证明该商业机会是专属于原告的,原告依据该合同标的300万元而计算出所谓损失30万元,及由此推断李碚获利70万元,并进而要求赔偿,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宝鸡华煜鼎尊公司与北京普惠三航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是在2020年11月27日,此时李碚已不再担任赛迈特公司董事,且原告并未举证因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对赛迈特公司造成了损失,而该损失可归责于李碚的过错行为,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获得收入的,公司可行使归入权,目的在于对失信高管进行惩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于对公司损失进行填补。公司可同时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属于请求权基础的竞合范畴。本案中,李碚在宝鸡华煜鼎尊公司月工资为3万/月,自宝鸡华煜鼎尊公司成立至辞去赛迈特公司董事职务期间,原告有权对李碚在此期间的工资收入行使归入权。因本案原告主张李碚获利70万元的依据系合同,而非李碚的工资收入,但为减少诉累,综合考虑李碚确实存在履职失信行为,及李碚所得工资报酬所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等因素,本院酌定李碚应赔偿赛迈特公司65000元。但本院在此也特别指出,公司和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合同关系。李碚抗辩赛迈特公司自2020年1月起不再支付其工资报酬,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李碚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能抵销李碚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65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03元,被告李碚负担897元。原告已预缴13800元,原告多预缴的89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容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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