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勇、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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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711号案件名称
乔勇、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乔勇;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711号原告:乔勇,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晴,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65号2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1904194C。法定代表人:覃介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惠(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4号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AG761X1。法定代表人:谢润林。原告乔勇与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受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乔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勇撤回对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勇撤回对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乔勇负担(免交)。审判员 彭小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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