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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勇、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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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711号
  • 案件名称

    乔勇、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乔勇;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711号原告:乔勇,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晴,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65号2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1904194C。法定代表人:覃介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惠(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4号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AG761X1。法定代表人:谢润林。原告乔勇与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受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乔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勇撤回对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勇撤回对被告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川中恒腾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乔勇负担(免交)。审判员  彭小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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