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世清、刘德芬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1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164号案件名称
罗世清、刘德芬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世清;刘德芬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罗世清,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被执行人:刘德芬,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世清与被执行人刘德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刘德芬支付申请执行人罗世清53873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5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曲徳民、王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5062号 下一篇 乔勇、广州政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