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强、尹宝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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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05号案件名称
王正强、尹宝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正强;尹宝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强,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尹宝红,女,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执行王正强与尹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宝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尹宝红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尹宝红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等进行查询后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宝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正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著君审 判 员 山军强审 判 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彤彤书 记 员 李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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