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元、王学荣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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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157号案件名称
杨会元、王学荣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会元;王学荣;许晓明;许艳杰;许桂平;许桂忠;许桂民;许桂香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157号申请保全人:杨会元,男,1961年10月20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王学荣,男,1966年1月11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许晓明,男,1989年7月1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许艳杰,女,1987年6月13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许桂平,男,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被保全人:许桂忠,男,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被保全人:许桂民,男,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被保全人:许桂香,男,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申请保全人杨会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1699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1.王学荣、许晓明院内许桂安生前购置的许桂安遗产金粒牌YZ-120玉米脱粒机、卷扬机,价值10000元进行查封2.对许桂安遗产位于黑石镇复兴村复兴屯的吉房权磐字第2000-150号房屋,许桂安的遗产份额占四分之一经行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杨会元与被保全人许晓明、许艳杰、许桂平、许桂忠、许桂民、许桂香诉讼保全一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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