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赣0981财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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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财保31号案件名称
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财保31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王成,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拖船村伯宣组1号,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原保全申请人:葛金寿,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码:3622021957××××××××。委托代理人:葛文明,男,199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葛金寿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事故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赣0981财保30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王成的赣C×××××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变更保全申请人王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交纳20000元保证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王成在法院账上的20,000元保全保证金。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王成的赣C×××××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金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财保31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王成,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拖船村伯宣组1号,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原保全申请人:葛金寿,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码:3622021957××××××××。委托代理人:葛文明,男,199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葛金寿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事故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赣0981财保30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王成的赣C×××××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变更保全申请人王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交纳20000元保证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王成在法院账上的20,000元保全保证金。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王成的赣C×××××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金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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