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川、孙千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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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056号案件名称
高川、孙千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川;孙千珊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056号原告:高川,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千珊,女,200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高川与被告孙千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川负担。审判员 邹凤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燕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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