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02财保5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02财保535号
  •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王炳南;张俊叶;张艳华;尚加胜;刘虎;张娟;尚永江;张晖;胡华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2财保535号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兴龙路37号龙居社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512647X3。委托代理人:王秀义,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东营市。被申请人: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BYUA29。法定代表人:刘虎,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7235438H。法定代表人:王炳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一路北、港西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5239461X。法定代表人:刘虎,董事长。被申请人: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新华兴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17093123。法定代表人:张晖,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光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29272000Y。法定代表人:尚玉峰,执行董事兼总理。被申请人: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工银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TB3UR9X。法定代表人:王炳南,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尚庄社区19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T95QD3W。法定代表人:尚玉峰,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王炳南,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申请人:张俊叶,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申请人:张艳华,女,1968年1月8日,住东营市。被申请人:尚加胜,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被申请人:刘虎,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被申请人:张娟,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被申请人:尚永江,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工银大厦8楼。被申请人:张晖,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胡华书,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王炳南、张俊叶、张艳华、尚加胜、刘虎、张娟、尚永江、张晖、胡华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王炳南、张俊叶、张艳华、尚加胜、刘虎、张娟、尚永江、张晖、胡华书名下银行存款11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诺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强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启点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瑞正商贸有限公司、王炳南、张俊叶、张艳华、尚加胜、刘虎、张娟、尚永江、张晖、胡华书名下银行存款11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已向本院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茂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