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宝、张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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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41号案件名称
黄金宝、张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金宝;张金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刚,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黄某宝,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申请执行人张某刚与被执行人黄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刚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1元、公告费800元。被执行人黄某宝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黄某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黄某宝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某宝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在其户籍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宝名下有银行存款2039元及网络资金232元,共计2271元,其名下有福特牌粤EXXXXX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对该车辆车户轮候查封,对上述款项予以扣划。除此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某宝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刚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黄某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宝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某刚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宝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某刚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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