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吕广东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3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38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吕广东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吕广东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380号申请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2910831E。法定代表人:王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鹏,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广东,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吕广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吕广东名下银行存款11227.1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吕广东名下银行存款11227.1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32元,由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屠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