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丽、向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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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14号案件名称
熊丽、向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熊丽;向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熊丽,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向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丽与被执行人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湘12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强偿还申请执行人熊丽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91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368元、执行费6968元,共计4865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熊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1224民初49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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