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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少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2执3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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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2执3836号
  • 案件名称

    常少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常少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2执3836号被执行人:常少东,男,汉族,1994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县。常少东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2刑初12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常少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常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常少东银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3.经查明,被执行人常少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常少东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5.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4元尚未履行债务997.6元。6、因被执行人常少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102执38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伟审判员 万斌红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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