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晓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92号
  • 案件名称

    王晓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晓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9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晓虹,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天房汇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法定代表人:姜义,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30号A602-6。法定代表人:靳宝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虹与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晓虹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为(2021)津0104执58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王晓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虹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晓虹撤回追加申请。审 判 长  叶金馥审 判 员  石文华人民陪审员  庞春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