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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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491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明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91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江湾路永强2号。 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明星,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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