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硕硕、赵计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23财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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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财保49号案件名称
刘硕硕、赵计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硕硕;赵计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财保49号申请人:刘硕硕,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发,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住正定县。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赵计发,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申请人刘硕硕与被申请人赵计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硕硕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计发名下的冀A×××××号车,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硕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计发名下冀A×××××号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硕硕先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淑然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亚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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