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三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恢1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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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恢157号之二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三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三保;戴雪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恢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青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郁国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三保,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戴雪芬,女,196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洲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三保、戴雪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5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谭三保、戴雪芬结欠前洲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21日计算利息6000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上述款项于2018年10月10日前付清;谭三保、戴雪芬确认结欠前洲小贷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该款于2018年10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谭三保、戴雪芬承担,于2018年10月10日前一并给付前洲小贷公司。因被执行人谭三保、戴雪芬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前洲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9306元等。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谭三保、戴雪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前洲小贷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得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部门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芦庄二区30-1的不动产,但系轮候查封。经向公积金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三保、戴雪芬限制其高消费。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9306元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前洲小贷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06民初5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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