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仁滔、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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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328号案件名称
樊仁滔、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樊仁滔;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328号申请人:樊仁滔,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申请人: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住所地灵宝市阳店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82418328011D。法定代表人:杨帆,院长。申请人樊仁滔与被申请人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樊仁滔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名下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店支行账号00×××12的存款4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樊仁滔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仁滔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在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12的存款4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920元,暂由申请人樊仁滔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沛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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