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白山市板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德生、王同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2035号
  • 案件名称

    白山市板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德生、王同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白山市板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德生;王同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35号原告:白山市板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787182409。        法定代表人:张立学,董事长。电话号码:133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88XXXXXXXX。        被告:杨德生,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身份证号:220602196502261512,电话号码:158XXXXXXXX。        被告:王同好,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浑江区。身份证号:220602196612082718,电话号码:136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9444014773。        法定代表人:张照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淼,男,公司员工。        原告白山市板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德生、王同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山市板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山市板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雅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