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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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513号案件名称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513号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东城印象****。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蝶、阳东海,均系公司员工。被告:安艳,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div>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润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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