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陈小红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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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执133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陈小红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陈小红;刘松震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133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地址: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被执行人:陈小红,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刘松震,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与陈小红、刘松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9001民初7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小红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65808.53元、欠付的保险费6685.8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日0.06%计算)。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30日,陈小红于每月22日前偿还2500元;自2021年4月起,陈小红于每月22日前偿还500元,截止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告刘松震对上述款项承担来带还款责任。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就可剩余未还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陈小红负担被告刘松震承担连带责任。因陈小红、刘松震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陈小红、刘松震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陈小红名下有时风牌(车牌号:豫U×××××)、轩逸牌(车牌号:豫U×××××)汽车两辆,因该两辆车购买时间过长,不具备处置价值,无法进行处置,有五征牌(车牌号:豫U×××××)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刘松震名下有别克牌(车牌号:豫A×××××)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松震位于印象新城B座2001号的房产,因该房有抵押有查封,本院对该房予以轮候查封(2021年,4月6日进行预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陈小红名下无房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刘松震于2021年7月31日被本院采取拘留措施,但因疫情影响不能采取后续强制措施,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70286.3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与陈小红、刘松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小红、刘松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曹英涛审判员 赵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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