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军与刘国富,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60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6040号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刘国富,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建军;刘国富;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040号 原告:陈建军,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富,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朝阳路455号、457号、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6NUF2X。法定代表人:刘国富。原告陈建军与被告刘国富、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审 判 员 唐 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蒲 馨书 记 员 陈 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陈小红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1332号 下一篇 张青华、朝阳区泰格酒吧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恢5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