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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与刘国富,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6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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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6040号
  •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刘国富,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建军;刘国富;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040号 原告:陈建军,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富,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朝阳路455号、457号、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6NUF2X。法定代表人:刘国富。原告陈建军与被告刘国富、重庆市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审    判    员      唐  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蒲  馨书    记    员      陈  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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