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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王庙支行、鲁维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6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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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6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王庙支行、鲁维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王庙支行;鲁维新;李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王庙支行。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3140830M。 负责人:陈**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俞樱露,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维新,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燕,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王庙支行与被执行人鲁维新、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王庙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鲁维新、李燕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王庙支行支付执行款168322.7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37元、执行费2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两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鲁维新名下×××号小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9月22日,经扣划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7700元、案件受理费3337元、执行费242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鲁维新、李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鲁维新、李燕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鲁维新、李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鲁维新、李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6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泽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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