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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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52号案件名称
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52号申请人: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法定代表人:陆安芬,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成亮,总经理兼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7211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72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静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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