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辉、李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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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146号案件名称
胡明辉、李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明辉;李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辉,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李宏,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胡明辉与被执行人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湘09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李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元及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自农历二O二一年八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履行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延期利息申请人胡明辉放弃,如未按时履行申请人胡明辉则不放弃,并可申请恢复一次性强制执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李宏承担,已经交纳。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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