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沐川县宇业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1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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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1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沐川县宇业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沐川县宇业煤矿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乐山市沙湾区。委托代理人:陈俊因,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沐川县宇业煤矿,住所地:沐川县高笋乡龙槽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7547127843。投资人:赵志忠。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宇业煤矿支付案款209171.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沐川县宇业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沐川县宇业煤矿已经政策性关闭,奖补资金和去产能指标交易金由县政府统一安排用于解决职工的工资、工伤、养老保险等涉职工权益问题。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张宁恒审 判 员 邓毅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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