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李本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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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2794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李本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李本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2794号原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晓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明,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强,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娟,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姐。原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本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占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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