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键、吴春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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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491号案件名称
王键、吴春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键;吴春喜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491号原告:王键,女,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吴春喜,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王键与被告吴春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键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键负担。审判员 崔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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