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振兴木材加工厂、李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5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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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552号之三案件名称
延寿县振兴木材加工厂、李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延寿县振兴木材加工厂;李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5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延寿县振兴木材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经营者:宋玉有。被执行人:李君,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延寿县振兴木材加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80900元、案件受理费9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君于2021年9月3日给付延寿县振兴木材加工厂50000元(已给付),剩余欠款31811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寿县振兴木材加工厂自愿放弃,如李君未按协议履行,延寿县振兴木材加工厂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追索,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偿还剩余欠款时一并缴纳,暂不解除李君名下手机号码的查封、不将李君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55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闫立国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雪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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