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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幸奠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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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民初6758号
  • 案件名称

    安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幸奠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安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幸奠均;蔡远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758号原告:安波,男,1982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幸奠均,男,1989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蔡远明,男,1965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9号7-1至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1470XC。负责人:李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心亚,系公司员工,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98号、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K361970152。负责人:唐春燕,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公司员工,男,1987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安波与被告幸奠均、蔡远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波负担。  审 判 员   况 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黄同楠书 记 员   曾 燕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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