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敏、黄保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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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750号案件名称
张志敏、黄保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志敏;黄保景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750号原告:张志敏,男,汉族,1950年7月12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被告:黄保景,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原告张志敏与被告黄保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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