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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院、宋保东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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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26号
  • 案件名称

    王鑫院、宋保东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鑫院;宋保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王鑫院,男。被执行人:宋保东,男。申请执行人王鑫院与被执行人宋保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保东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鑫院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保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劳务报酬566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宋保东名下银行存款5015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王鑫院。申请执行人王鑫院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以被执行人宋保东已履行完毕(2019)陕08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宋保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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