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悦、张学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1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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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执1262号案件名称
孙宏悦、张学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宏悦;张学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孙宏悦。被执行人张学军。孙宏悦申请张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宏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学军的部分款项进行了扣划,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私下与张学军和解,现在撤回执行申请,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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