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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悦、张学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1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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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执1262号
  • 案件名称

    孙宏悦、张学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宏悦;张学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孙宏悦。被执行人张学军。孙宏悦申请张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宏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学军的部分款项进行了扣划,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私下与张学军和解,现在撤回执行申请,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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