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胜与樊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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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487号案件名称
刘勇胜与樊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勇胜;樊强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87号原告:刘勇胜,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樊强强,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刘勇胜与被告樊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刮大白工程款人工费57400元及利息(以57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日起按市场报价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暂定4000元,共计614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樊强强在承包的华宇城、人大高层等抹灰工程期间,雇用原告分包刮大白工程,双方按面积对原告大白工程款人工费进行结算后,被告确认欠原告大白人工费共计574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2张,承诺2019年5月4日偿还。给付期限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至今分文未付。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樊强强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樊强强,原告亦无法提供其现住所,本案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勇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计668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给原告刘勇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倪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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