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满堂、王保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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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717号案件名称
徐满堂、王保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满堂;王保帅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717号原告:徐满堂,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保帅,男,约25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满堂诉被告王保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满堂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满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满堂负担。审判员 康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楚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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