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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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执79号案件名称
李敏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敏;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74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吴振义,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晓萍,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38号1幢三层304室。法定代表人:杨雯艳,执行董事。李敏与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4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敏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仲裁费,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雯艳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敏的代理人庄晓萍,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庄晓萍律师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庄晓萍律师因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敏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李敏的代理人庄晓萍律师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措施。申请执行人李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敏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43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侯成成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申政伟书 记 员 窦晓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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