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胡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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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41号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胡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胡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41号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376号。负责人:焦晓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胡宇,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物业公司)与被告胡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华润物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付 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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