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市民中心二号楼业主委员会、宝鸡市宝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2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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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964号案件名称
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市民中心二号楼业主委员会、宝鸡市宝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市民中心二号楼业主委员会;宝鸡市宝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964号 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7号1幢16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817274463。 法定代表人:赵志丹,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市民中心二号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路宝鸡市民中心二号楼。负责人:解溪林,任业委会主任。 被告:宝鸡市宝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兰宝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78630600K。法定代表人:田彦,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8号6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94735837G。法定代表人:段立才,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市民中心二号楼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中心二号楼业委会)、宝鸡市宝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市民中心二号楼业委会于2015年2月2日在宝鸡市金台区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登记,2019年2月备案到期后,未再进行新的备案登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监督性行政管理手段,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变更要通过在政府部门的备案,以国家承认的形式使社会成员知晓并尊重备案事项所业已取得的法律效力,获得向外公示的机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告市民中心二号楼业委会未进行新的备案登记,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以市民中心二号楼业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该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小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天骄 书 记 员 李雨萌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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