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作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6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恢671号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作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作强;王庆德;邵珠斌;车玉厂;高丕军;王秀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恢671号申请人: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被执行人:朱作强,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庆德,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在沂南县鲁颖电子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邵珠斌,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在沂南县鲁颖电子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车玉厂,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在沂南县建筑设计院工作。被执行人:高丕军,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秀军,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在沂南县建筑设计院工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沂南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作强、王庆德、邵珠斌、车玉厂、高丕军、王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杰书 记 员 高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卢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28号之七 下一篇 张文慧、许其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