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28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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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528号之七案件名称
卢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卢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528号之七被执行人:卢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卢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067**34**_1账户内存款CNY3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吴治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文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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