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喜、淇县腾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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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487号案件名称
杨清喜、淇县腾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清喜;淇县腾大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喜,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淇县腾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区工业路与大海线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申湘清,该公司总经理。杨清喜与淇县腾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22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淇县腾大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杨清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杨清喜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5月23日的利息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525元。二、被告从2019年6月20日起每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付清。淇县腾大食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有极少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上述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登记信息。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前往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3552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建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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