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敦鑫实业有限公司与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燕南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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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137号案件名称
上海敦鑫实业有限公司与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燕南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敦鑫实业有限公司;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燕南村民委员会;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137号原告:上海敦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冯慰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士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屠拥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鸣,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燕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全海宣,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敦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燕南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敦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敦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分法官助理 周诗书 记 员 周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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